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初114号之二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England)。
法定代表人:斯图亚特·约翰·洛克耶顾问(StuartJohnLockyear),该公司律师、知识产权部长及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亦思,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庆,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桑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庆丰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沈晓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章,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祥,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分所。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桑洛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