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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虎头崖镇宝成超市、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1794号
案件名称莱州市虎头崖镇宝成超市、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州市虎头崖镇宝成超市;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虎头崖镇宝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经营者:宁光泉,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镇宁家村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昆,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系宁光泉表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上诉人莱州市虎头崖镇宝成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州市虎头崖镇宝成超市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莱州市虎头崖镇宝成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州市虎头崖镇宝成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莱州市虎头崖镇宝成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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