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4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昆军,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林,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
被告:一帆欧派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将石社区石围新村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战勇。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昆军、一帆欧派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