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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安新县新秋鞋服有限公司、陈德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96民初10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安新县新秋鞋服有限公司、陈德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安新县新秋鞋服有限公司;陈德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96民初1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弈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新秋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崔公堤村。

法定代表人:崔小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德庆,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安新县新秋鞋服有限公司、陈德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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