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号 原告:苏州市惠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中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陶圆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良,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玥,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康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新政村村东(南北大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瑞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市惠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康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惠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惠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惠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原告苏州市惠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