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363号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倍爱奶粉商行,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丁胡同新村38号。
经营者:刘心芳。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倍爱奶粉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黄战营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韩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