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24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号(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梦克饰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洪三路151号(自主申报)。
经营者:王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台州市椒江梦克饰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