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9469号原告:KONINKLIJKEPHILIPSN.V(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埃因霍温高科技园区5号,商业注册号:17001910。
代表人:DANIELXYAN。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景杰,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0076807。
被告:黎明媛,女,汉族,1990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婷,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720395。
被告:刘汉武,男,汉族,1991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萍,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010665。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KONINKLIJKEPHILIPSN.V(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明媛、刘汉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KONINKLIJKEPHILIPSN.V(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撤回第1、3、4项诉讼请求,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数额1万元,并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KONINKLIJKEPHILIPSN.V(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KONINKLIJKEPHILIPSN.V(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KONINKLIJKEPHILIPSN.V(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