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81号 原告:刘斌,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圆圆、林珊娜,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鸿科电子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西陈村三区17幢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AA9CY32。
经营者:廖信凤,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廖信凤,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俊,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斌诉被告义乌市鸿科电子厂、廖信凤、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斌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鸿科电子厂、廖信凤赔偿原告刘斌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刘斌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
原告刘斌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