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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洪湖市新堤珍珍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0民初6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洪湖市新堤珍珍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洪湖市新堤珍珍日用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6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湖市新堤珍珍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洪湖市新提宏伟南路(畜牧局门面)。

经营者:蒋幼珍,女,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华,女,该经营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荣,女,该经营部工作人员。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洪湖市新堤珍珍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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