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6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湖市新堤珍珍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洪湖市新提宏伟南路(畜牧局门面)。
经营者:蒋幼珍,女,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华,女,该经营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荣,女,该经营部工作人员。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洪湖市新堤珍珍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