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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891刑更1185号
案件名称童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童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91刑更1185号罪犯童为,男,生于1986年9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鄂9004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20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童为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童为在服刑中获得四个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建议对罪犯童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因此,获监狱四个表扬。

2019年10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童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部分执行财产刑,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其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减刑幅度。

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童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1日止);

对尚未履行完毕的财产性判项余额18.8万元仍须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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