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87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荣信,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为我,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2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荣信、陈为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荣信、陈为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王荣信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接受刘某、施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委托制造印有“zespri”商标标识的不干胶贴纸79200个,并委托被告人陈为我对上述不干胶贴纸进行印刷。
后被告人王荣信将其中印有“zespri”商标标识的不干胶贴纸66000个销售给刘某、施某。
2019年10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刘某、施某经营的合肥市瑶海区三合水果商行店内查获印有“zespri”商标标识的不干胶贴纸52800个。
2019年12月3日,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王荣信位于苍南县××乡××巷××号的住处查获印有“zespri”商标标识的不干胶贴纸12078个。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荣信到公安机关投案。
同月24日,被告人陈为我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第1199758号“zespri”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泽斯普瑞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鲜水果、猕猴桃、新鲜蔬菜、种子、自然植物,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涉案不干胶贴纸上印制的“zespri”商标标识与上述第1199758号“zespri”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荣信、陈为我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王荣信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为我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荣信、陈为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线索移送函、投诉书、转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标识辨认书、商标注册证、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核查说明、归案经过、证人林某、陈某、余某、刘某、施某的证言、被告人王荣信、陈为我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1199758号“zespri”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王荣信、陈为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荣信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为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荣信、陈为我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王荣信、陈为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荣信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陈为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印有“zespri”商标标识的不干胶贴纸12078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