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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台州市椒江哎呀呀饰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24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台州市椒江哎呀呀饰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台州市椒江哎呀呀饰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24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号(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哎呀呀饰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洪三路179号。

经营者:余先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哎呀呀饰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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