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2民辖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福山,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枣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谷福山因与被上诉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美的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291民初2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谷福山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由该院管辖,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即芜湖美的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芜湖美的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谷福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有强审判员 王 琼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懋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