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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利辛县望供销合作社供销超市、利辛县望町供销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利辛县望供销合作社供销超市、利辛县望町供销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辛县望供销合作社供销超市;利辛县望町供销合作社;利辛县望疃镇李大永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31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望供销合作社供销超市(门头:李大永烟酒供销超市),经营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望町镇(实际经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望疃镇新大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面向南100米左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8HEG12。

负责人:李芳标。

被告:利辛县望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望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152301179P。

法定代表人:李干。

被告:利辛县望疃镇李大永烟酒店,经营地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新大街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TAW1L75 经营者:李永志。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望供销合作社供销超市、利辛县望町供销合作社、利辛县望疃镇李大永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郑彩玲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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