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87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能芳,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正,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家勤,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盛杰,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2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能芳、施家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能芳及其辩护人王正、被告人施家勤及其辩护人盛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刘能芳、施家勤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王某(另案处理)在苍南制作印有“zespri”注册商标的不干胶贴纸,共计商标标识66000个。
2019年10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被告人刘能芳、施家勤经营的合肥市瑶海区三合水果商行里查获印有“zespri”注册商标的不干胶标贴,共计商标标识52800个。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刘能芳在合肥市瑶海区××附近被民警抓获。
6月17日,被告人施家勤在安徽省合肥市大兴伏龙社区合肥市××号商住楼××货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第1199758号“zespri”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泽斯普瑞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鲜水果、猕猴桃、新鲜蔬菜、种子、自然植物,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涉案不干胶贴纸上印制的“zespri”商标标识与上述第1199758号“zespri”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能芳、施家勤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刘能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施家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能芳、施家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投诉书、转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标识辨认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证人王某证言、证人陈某我证言、证人余某证言、被告人刘能芳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施家勤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1199758号“zespri”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刘能芳、施家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施家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能芳、施家勤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刘能芳、施家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两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王正提出对被告人刘能芳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盛杰提出对被告人施家勤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能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施家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扣押于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印有“zespri”商标标识的不干胶贴纸52800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