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65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裕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玉兰路三尺岭1号法定代表人:杨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裕鑫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