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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晚娥、李珑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刑初3号
案件名称陈晚娥、李珑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晚娥;李珑;黄培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8刑初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晚娥,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人陈晚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淮安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可意,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珑,曾用名李龙,男,系被告人陈晚娥之夫,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人李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亓天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培昌,男,1992年12月7曰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人黄培昌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晶晶,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三部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晚娥、李珑、黄培昌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晚娥及其辩护人黄可意、被告人李珑及其辩护人亓天华、被告人黄培昌及其辩护人王晶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陈晚娥、李珑犯罪事实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晚娥与李珑在未经西门子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无商标开关、插座等产品,打印上“SIEMENS”商标,并购置印有“SIEMENS”商标的外包装袋,后在其租住的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南川路1幢2号房屋内进行组装,后销售给被告人黄培昌,共计销售金额为46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陈晚娥主要负责对接客户、支付收款、印制假冒商标、组装成品等工作,被告人李珑主要负责购进无商标的开关、插座半成品及零配件,购买含有西门子商标的外包装袋,以及发货等事宜。

(二)被告人黄培昌犯罪事实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黄培昌明知从被告人陈晚娥处购进的开关、插座等电器产品系假冒“SIEMENS”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仍以福建省福安市景林路10号楼1002室租房作为仓库,雇佣工人通过“希辰家居”、“纤纤家纺”、“乐开开关”、“开关营销”四个拼多多店铺及用户名为“郑志辉”、“黄学兵”、“郑青霞”、“黄培昌”的四个闲鱼网络店铺对外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40余万元。

2020年5月14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在被告人黄培昌上述仓库内查获假冒西门子商标的开关、插座共计25141个,货值约13余万元。

被告人黄培昌、陈晚娥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珑于2020年7月16日主动投案。

归案后,三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晚娥、李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培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晚娥、李珑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李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晚娥、黄培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晚娥、李珑、黄培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晚娥、李珑、黄培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陈晚娥的辩护人黄可意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晚娥的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是其法律意识淡薄导致;

2、陈晚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积极退赃,认罪认罚;

3、陈晚娥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正在读高中的子女,夫妻收入微薄,请求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予以考虑。

请求依法减轻陈晚娥的刑期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珑的辩护人亓天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涉及的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李珑存在如下罪轻情节,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量。

被告人李珑系初犯,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珑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开关、插座,虽然假冒西门子品牌,但质量仍是合格的,不存在安全隐患,对人体一般不会产生伤害,且该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很小,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李珑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对其判处缓刑较为适宜。

被告人黄培昌的辩护人王晶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及销售的数额也没有异议;

2、2020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仓库内查获的假冒西门子商标的开关、插座等产品属于犯罪未遂,可以对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如实供述及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依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5、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6、被告人被抓获后态度诚恳、如实供述、悔罪深刻,积极缴纳犯罪所得,配合侦查机关及时侦破案件;

7、被告人虽然家庭十分困难,但愿意尽最大能力积极缴纳罚金,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今后一定好好做人,守法经营,请求法庭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SIEMENS”是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是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其核定的范围是第9类:开关;

插座;

变压器等,目前处于保护期内。

(一)被告人陈晚娥、李珑犯罪事实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晚娥与李珑在未经西门子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无商标开关、插座等产品,打印上“SIEMENS”商标,并购置印有“SIEMENS”商标的外包装袋,后在其租住的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南川路1幢2号房屋内进行组装,后销售给被告人黄培昌,共计销售金额为46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陈晚娥主要负责对接客户、支付收款、印制假冒商标、组装成品等工作,被告人李珑主要负责购进无商标的开关、插座半成品及零配件,购买含有西门子商标的外包装袋,以及发货等事宜。

(二)被告人黄培昌犯罪事实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黄培昌明知从被告人陈晚娥处购进的开关、插座等电器产品系假冒“SIEMENS”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仍以福建省福安市景林路10号楼1002室租房作为仓库,雇佣工人通过“希辰家居”、“纤纤家纺”、“乐开开关”、“开关营销”四个拼多多店铺及用户名为“郑志辉”、“黄学兵”、“郑青霞”、“黄培昌”的四个闲鱼网络店铺对外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40余万元。

2020年5月14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在被告人黄培昌上述仓库内查获假冒西门子商标的开关、插座共计25141个,货值约13余万元。

被告人黄培昌、陈晚娥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珑于2020年7月16日主动投案。

归案后,三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查扣的假冒西门子商标的开关等物证;

转账交易记录、发货单等书证;

证人姚某、王某、林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陈晚娥、李珑、黄培昌的供述与辩解;

西门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网店后台勘验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晚娥、李珑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4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犯罪情节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黄培昌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晚娥、李珑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

被告人李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晚娥、黄培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晚娥、李珑、黄培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陈晚娥、李珑、黄培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晚娥、李珑、黄培昌宣告缓刑。

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晚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培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扣押的假冒“SIEMENS”商标开关、插座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 月人民陪审员  吴荣光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董杰书记员王姝附主要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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