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科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路银海国际商务中心137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华尔推剪公司(WAHLCLIPPER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61081-0578史特灵镇卢卡斯特大道北2900号578号信箱(2900NORTHLOCUSTSTREET,P.O.BOX578,STERLING,ILLINOIS61081-0578,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授权代表:布莱恩·丹尼尔·华尔(BrianDanielWahl),该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科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国华尔推剪公司(以下简称华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1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科美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科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科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