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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东海县牛山丹二阳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民初381号
案件名称381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东海县牛山丹二阳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东海县牛山丹二阳眼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81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丹二阳眼镜商行,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192号。

经营者:陈涛。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丹二阳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已预缴105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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