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7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中心,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石明元金梦妆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18号A。
经营者:石明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华、吴建荣,店员。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石明元金梦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