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87号 原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青礁村大路189号1号厂房1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姚利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居委会广珠路海尾路段3号4楼404房。
法定代表人:袁绪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利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社区塘长路2235号田寮工业A区9栋5层517号。
法定代表人:余燕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薇,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利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20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