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4600号 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排榜砖厂工业区1#广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11969Q。
法定代表人:岑锐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成,男,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浣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崇福镇青年路东侧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CUPK6XH。
法定代表人:姜焕。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浣庭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准予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