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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新华联超市、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864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迎江区新华联超市、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迎江区新华联超市;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8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庆市迎江区新华联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康来特家苑12号楼4号门面。

经营者:洪才胜,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庆市迎江区新华联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庆市迎江区新华联超市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庆市迎江区新华联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庆市迎江区新华联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庆市迎江区新华联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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