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149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关区大众巷德膳黑龙茶饮品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众巷11号。
经营者:柴婧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纲,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穹,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大众巷德膳黑龙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