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3364号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甲苴居十一组(原苴北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姜卫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小薛食品经营部,经营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999弄280号。
经营者:薛一峰。
被告:高邮市双阳米厂,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汉留三阳南路(新河闸北)。
经营者:孙吉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怀,高邮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小薛食品经营部、高邮市双阳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