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28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夏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天喜茶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岩湖安置地十八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1MA3210WM3J。
经营者:范金英。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福安市天喜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安市天喜茶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沈鸣鸣 审 判 员 林 斌 人民陪审员 林杨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刘菊平 书 记 员 陈秀招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