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55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港惠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泰社区************,注册号441********8152。
经营者:余锐球,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身份证号码:441************89X。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东莞市东城港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城港惠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