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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与平乡县惠博儿童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328号
案件名称张林与平乡县惠博儿童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林;平乡县惠博儿童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28号 原告:张林,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惠博儿童玩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西铺村。

经营者:贾庆欢,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林与被告平乡县惠博儿童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2020年7月30日,原告张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林负担。

原告张林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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