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28号 原告:张林,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惠博儿童玩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西铺村。
经营者:贾庆欢,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林与被告平乡县惠博儿童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2020年7月30日,原告张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林负担。
原告张林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