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7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委托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阳县城关镇大润服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5MA43XDT48地址:新乡市原阳县城关镇商贸街4号法定代表人:苏建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原阳县城关镇大润服饰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