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292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新电器综合市场迅达眼镜行,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681号瑞德摩尔太平洋18-B1350(含18-1541)。
经营者:郎银风,女,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新电器综合市场迅达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