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97号 原告:张钟方,女,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明,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10号之二前座二层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沈彦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钟方与被告广州美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钟方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7月2日,原告张钟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钟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钟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钟方负担。
原告张钟方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