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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阳戊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83民初4555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阳戊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阳戊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4555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阳戊连,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阳戊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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