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55号 原告:杨海军,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王晶,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羽兴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东景苑商铺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WXTEJ14。
法定代表人:晏雨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娜,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其,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海军诉被告昆山羽兴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海军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昆山羽兴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海军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杨海军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军负担。
原告杨海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