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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沙市区东方美妆体验馆、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市百货连锁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0民初6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沙市区东方美妆体验馆、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市百货连锁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沙市区东方美妆体验馆;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市百货连锁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6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市区东方美妆体验馆,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中商百货一楼。

经营者:朱凡,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林,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市百货连锁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红门路与北京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高尚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沙市区东方美妆体验馆、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市百货连锁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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