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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等与比亚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1980号
案件名称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等与比亚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富伦腾达商贸有限公司;比亚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73民终19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义,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田爱军,董事长。

上述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雯娜,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兰凯,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比亚乔股份有限公司(PIAGGIO&C.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比萨省蓬泰代拉市里尔纳多比亚乔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乌利塞·斯帕达(ULISSESPADA),法律与公司事务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诗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自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富伦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2号院10幢105号楼一层108。

法定代表人:裴亚伦,经理。

上诉人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集团公司)、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机械公司)及一审被告北京富伦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伦腾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比亚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乔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3432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8月3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雯娜、孟兰凯,被上诉人比亚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幸自奇、贺诗佳,一审被告富伦腾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裴亚伦到庭参加了询问。

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比亚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比亚乔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aprilia”标识位于曲轴箱和前内护腿板,非经专业人员使用专业工具拆解无法看到,该标识不具有识别整车来源的作用。

一审判决将其认定为商标性使用错误,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精神不符。

2.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照片使用的是配件图片,不是单独的标识,目的不是为了识别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3.曲轴箱和前内护腿板与摩托车不构成类似商品,“aprilia”标识与第6668279号“APRILIASCARABEO”商标不近似。

4.配件照片是金城机械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布,金城集团未转发对该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5.金城机械实施销售整车和发布照片行为,发布照片行为与金城集团无关,且上述行为均不侵害商标权。

即使认定侵权,也应结合实施主体、被侵权商标等情况对赔偿主体及赔偿金额予以调整。

6.比亚乔公司在官网、商铺及车身使用的商标均为“aprilia”,其起诉前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涉案第510826号“APRILIA”、第6668279号“APRILIASCARABEO”商标(以下简称二商标),无权主张任何赔偿。

被上诉人比亚乔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富伦腾达公司述称,同意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上诉意见,另外其从北京总代理进货时不知道车身有“aprilia”标志。

比亚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立即停止共同生产销售侵害比亚乔公司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商标的涉案摩托车及摩托车零部件;

2.判令富伦腾达公司停止销售侵害比亚乔公司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商标的涉案摩托车;

3.判令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富伦腾达公司连带赔偿比亚乔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被控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3595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比亚乔公司的涉案商标及其知名度1989年4月3日,比亚乔公司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10826号“”商标,经核准使用在摩托车、自行车、机动车辆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月19日。

2008年4月18日,比亚乔公司向原商标局申请注册第6668279号“”商标,经核准使用在小轮摩托车、摩托车、机动脚踏两用车、机动自行车、自行车、汽车、小型卡车、货车(车辆)、汽车车身、汽车车架、卡车车架、摩托车车架、自行车车架、汽车底盘、卡车底盘、摩托车底盘、自行车底架、小轮摩托车用悬挂装置、摩托车用悬挂装置、机动脚踏两用车用悬挂装置、自行车用悬挂装置、汽车用悬挂装置、小型卡车用悬挂装置、货车用悬挂装置、车辆减震器、车辆刹车、车辆转向装置、汽车和卡车车座、车辆转向信号装置、自行车车座、摩托车座、车辆防盗警铃、三轮货车、四轮货车、三轮货车用悬挂装置、四轮货车用悬挂装置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3月27日。

2017年9月13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显示以“Aprilia”为检索词,使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及内文字段检索出报纸文献195篇,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字段检索检出期刊文献201篇,包括2017年5月24日《新闻晨报》刊登的《比亚乔集团携豪华车型阵容及前瞻性研发计划亮相上海车展》、2016年9月23日《春城晚报》刊登的《400顶级机车‘骑聚’滇池会展中心》、2015年12月15日《都市时报》刊登《赛道王者Aprilia登陆云南》、2015年5月25日《球迷报》刊登《世界10大经典摩托车(图)》、2010年4月29日《深圳特区报》刊登《置身奢侈品殿堂》、2004年4月19日《新快报》刊登《‘五一’到珠海看‘世摩赛’》、2003年9月16日《新华社经济资讯社》刊登《“2003中国重庆国际摩托车博览会”17日开展》等文章。

(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6831号公证书记载:在牛摩网www.newmotor.com.cn、百度百家号www.baijiahao.baidu.com、摩信网www.chmotor.cn、摩托威网站www.motuowei.com、摩托迷网站www.motorfans.com.cn有关于Aprilia(阿普利亚/艾普瑞利亚)摩托车的历史介绍和评测文章。

二、涉案被控侵权行为2017年4月17日,比亚乔公司委托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钱璐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以下简称长安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面前,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互联网,查看以下内容: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www.miit.gov.cn上查询2014年11月2日发布的公告,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65批)目录中的“五、摩托车生产企业”部分可以看到金城集团公司的产品型号为JC125T、JC200T的金城牌两轮摩托车,《目录》序号为25。

2.金城集团公司主办的网站http://www.jincheng.com、金城机械公司主办的网站http://www.jcmtxs.com在介绍各自发展历程时,均有“2003.12金城与意大利阿普利亚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等描述。

3.富伦腾达公司主办的网站http://www.fulunmotuoche.com在公司简介部分,有“北京富伦腾达商贸有限公司……是雅马哈……金城……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公司在北京地区的核心分销商”、“牛魔网:http://www.newmotor.com.cn/dealer/27280/”等描述;

在产品详情部分,对“金城阿普利亚圣甲虫”的产品介绍时称“第一次接触到此车还是08年的时候,这车一直在金城工厂代工,那时金城没销售权,只负责生产,车辆全部返销回欧美。

……今年得知金城为此车做了目录,可以正规上排的消息后……阿普利亚的单缸四气门水冷电喷发动机……”,并配有一张右上角以较大字体标注“aprilia”标识的摩托车图片。

4.在牛摩网富伦腾达公司的网上店铺http://www.newmotor.com.cn/dealer/27280/,“在售商品”中有名为“富轮车行比亚乔‘圣甲虫’踏板中的SUV(牛摩网担保交易)”的产品页面,该页面商品图片右侧有“富轮车行比亚乔‘圣甲虫’踏板中的SUV(牛摩网担保交易)”、“水冷,电喷,CBS刹车系统纯意大利阿普利亚大踏板”文字,在下方“商品介绍”部分有“Scarabeo是比亚乔旗下品牌阿普利亚公司生产,中文名‘圣甲虫’,寓意像昆虫一样灵巧……它是比亚乔家族中最为畅销的车系之一”等描述,并配有摩托车部件特写的图片,部分部件特写图片上突出显示“scarabeo”字样。

5.在牛摩网http://www.newmotor.com.cn/热点新闻栏目下有网友文章:名为《金城200T/阿普利亚圣甲虫西安周边游记》的文章,时间为2016年1月17日、作者为whopawho2420,内容包含“阿普利亚这个车骑了700公里,提速没的说……”等;

名为《逆风的方向六旬老汉的摩旅马拉松》的文章,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作者为honey,内容包含“一心向往自由不羁的老杨再次选择金城阿普利亚TiramisuJC200-T第三次骑行三亚……金城阿普利亚TiramisuJC200-T源自意大利的阿普利亚……在大多数的欧洲人心中还有一个象征‘圣甲虫’Scarabeo……由于金城和阿普利亚的合作,也给国内车迷带来了一款200CC的摩旅神器大踏板……圣甲虫是第一次陪他远行”等。

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827号公证书。

2017年4月17日,比亚乔公司委托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钱璐来到长安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面前,使用公证处三星品牌手机登录微信,进入金城机械公司微信公众号“金城摩托”,查看以下文章:1.日期为2016年12月2日的《与勇者同行金城车迷试驾广西站即将开启》一文,该文在介绍“金城JC200T提拉米苏”车型时,称“该车搭载了双顶置凸轮轴四气门水冷电喷系统……饱含意大利顶级品牌阿普利亚的纯正血统,结合欧洲流行元素……”。

2.日期为2016年8月23日的《国产踏板强心剂!

金城欧宝路EUPOLOⅡ北京正式发布!

》一文有“8月21日下午,数百位摩友齐聚金城摩托位于兴东南大厦的北京总代理富伦摩托车专卖店,共同参加2016金城欧宝路EUPOLOⅡ(JC200T-6)新车上市暨新品预售发布会……来自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勇者传奇俱乐部的部长方纾先生向到场来宾致辞……金城阿普利亚本次发布的欧宝路新车型的最大卖点聚焦在心脏部位。

基于多年与艾普瑞利亚的深度合作,金城本次与艾普瑞利亚联合开发出了搭载在欧宝璐(EUPOLOⅡ)200T身上的‘超强动力平台’……金城阿普利亚欧宝路EUPOLOⅡ北京总代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兴东南大厦底商北京富伦车行”文字内容,配图有含“热烈庆祝金城阿普利亚混血变形小金刚欧宝路200T-6激情上市”文字横幅的现场活动照片、含“aprilia”文字的摩托车部件照片。

3.日期为2016年8月16日的《全国首发!

金城欧宝路EUPOLOⅡ(JC200T-6)踏板摩托车预售活动开启好礼相赠》一文,有“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49年,隶属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是典型的军工转民用企业……通过多年来与阿普利亚在踏板摩托车领域里的长期合作……在2014年8月28日,秉承原汁原味的欧洲踏板设计理念与风采格调,金城推出混血的200排量踏板新车型(提拉米×××),甫一推出便受到了大量高端踏板用户的喜爱与好评……”等内容。

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828号公证书。

2017年4月20日上午,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会同比亚乔公司委托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钱璐,一同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苇子坑2号兴东南大厦底商中一家标有“富伦摩托”“富伦旗舰店”等字样标牌的店铺,钱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停放在该店铺展示大厅中的一辆白色两轮摩托车,并现场查看了该摩托车的车架号为“LJCTDMPF0G1000140”、生产厂为“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整车型号为“JC200T”。

钱璐向该店铺收银台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刷卡付款,共计支付23800元,取得刷卡凭条一张。

收银台的工作人员先为钱璐开具了一张编号为0004427的《北京富伦摩托4S店销售单》,稍后凭该销售单为钱璐提供了号码为01697705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收回该销售单原件。

钱璐还从该店铺服务台的开放式名片盒中自取了一张名片。

此外,该店铺的工作人员告诉钱璐,上述摩托车的生产厂家派人在该店做活动,钱璐遂与一位佩戴“中航工业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证孔令”等字样胸牌的男士进行了交谈,并请该男士在一张《金城摩托车点检服务表》的背后手写了联系方式,此外,钱璐提车时还取得了一张《车辆一致性证书》、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一张《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一本《产品使用说明书JC200T》。

公证人员使用自己携带的手机对上述“富伦摩托”店铺的门口标牌、《北京富伦摩托4S店销售单》以及上述所购买的两轮摩托车的外观状况、车架号等进行了现场拍照,还对上述两轮摩托车的外观状况进行了现场录像。

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849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北京富伦摩托4S店销售单》显示金额为23800元、型号为金城圣甲虫、颜色为白色、数量为1、架子号为LJCTDMPF0G1000140、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本店批发零售:雅马哈铃木钱江·贝纳利新感觉建设鑫源嘉陵永源金城银钢力帆飞鹰等国内外知名品牌!

”;

涉案摩托车车身为白色,车头灯罩上方有“aprilia”标识,车座两侧下方有“tiramisu”标识,车身铭牌显示车架号为“LJCTDMPF0G1000140”、生产厂为“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整车型号为“JC200T”,摩托车把手靠近车头灯部位贴有二维码;

刷卡小票显示商户名称为富伦腾达公司、金额为23800元;

加盖富伦腾达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显示购买方为钱璐、车辆类型为两轮摩托车、厂牌型号为金城牌JC200T、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LJCTDMPF0G1000140、价税合计为23800元、销货单位为富伦腾达公司;

《金城摩托点检服务表》正面右下角有“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处勇者传奇俱乐部”字样,背面有手写文字“金城摩托孔令139XXXXXXXX”;

《车辆一致性证书》正面中间有图案及“金城摩托”字样,下方有金城集团公司名称,背面显示生产企业名称为金城集团公司、车辆中文商标为金城牌、车辆英文商标为JINCHENG、产品型号为JC200T、产品名称为两轮摩托车、车身颜色为697白、车辆识别代号为LJCTDMPF0G1000140、车辆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正面中间有图案及“金城摩托”字样,下方有金城集团公司名称,背面显示发证日期为2016年6月23日、车辆制造企业名称为金城集团公司、车辆品牌/车辆名称为金城牌、两轮摩托车、车辆型号为JC200T、车身颜色为697白、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JCTDMPF0G1000140、车辆制造日期为2016年6月23日、车辆生产单位名称为金城集团公司并加盖金城集团公司产品验收合格专用章;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显示纳税人为钱璐、生产企业名称为金城集团公司、厂牌型号为JC200T、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为LJCTDMPF0G100014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为23800元、购置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

《产品使用说明书JC200T》首页显示有图案及“金城摩托”、“勇者传奇”字样,尾页显示金城集团公司企业名称及地址、电话等信息。

用手机登录微信扫描涉案摩托车上贴附的二维码,结果显示系金城机械公司的“金城摩托”微信公众号。

2017年6月29日,比亚乔公司委托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钱璐来到长安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面前,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互联网,查看以下内容:1.在摩托迷网站www.motorfans.com.cn/的论坛有网友“前程”在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金城200T(阿普利亚圣甲虫)一些细节介绍及感受!

》的帖子,帖子中所附图片显示,在金城200T摩托车车座下方两侧有银色字体的“scarabeo”标识、在车头灯罩下方有银色字体的“aprilia”标识,在车前轮挡泥板上有红色长方形图案,长方形内有白色字体的“aprilia”标识,网友“前程”表示“这是目前的最新款外观”、“现在才知道,这个卡钳和出口车上的是一样的,金城厂用磨光机把上面的阿普利亚字母打磨掉了后再喷的漆。

”“找金城摩托店就可以买”“此车有合法手续,可以上牌。

”“目前门店价格是25800元。

”,其他网友跟帖表示“好久没有见过这么专业全面的提车报告了,值得其他朋友借鉴”“大作啊圣甲虫的确不错国产踏板里面的翘楚”“好车,也有点想买的”等。

2.在牛摩网www.newmotor.com.cn/有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的《金城圣甲虫JC200T提车日记》一文,所附图片显示,在摩托车车座下方两侧有银色字体的“scarabeo”标识。

3.在今日头条网站www.toutiao.com有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的《标致城市之星阿普利亚圣甲虫光阳赛艇300(上)》一文,在介绍“金城阿普利亚JC200T圣甲虫”时称“这款在国内销售的是其中的200毫升车型。

正是由于金城摩托与阿普利亚的合作(代工生产),才让我们有缘与它相遇。

”文章配图显示在摩托车车头灯罩下方有银色字体的“aprilia”标识。

4.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网站www.avic.com在2015年5月26日发布《金城故事常青树AX100摩托车的神话》一文,有“代表金城现阶段最高设计和制造水平的‘提拉米苏’(圣甲虫)和‘越途’,另辟蹊径,重获市场呼声,成为国内高端踏板车型的先锋,JC200T-8型摩托车一举获得2014年度中国摩托车‘年度创新车型奖’。

”的内容。

5.在汽车之家网站摩托车论坛http://club.autohome.com.cn,有网友发布和跟帖的数篇帖子:网友“whopawho2420”在2016年6月2日发布的《阿普利亚圣甲虫JC200T西藏之行》的帖子,帖子中所附照片显示摩托车车座下方两侧有银色字体的“scarabeo”标识;

2017年3月7日和2017年3月8日,网友“XDL发型总监”在《金城圣甲虫这车如何?

值得购买吗?

》帖子中跟帖,跟帖图片显示在摩托车车头灯罩下方有银色字体的“aprilia”标识;

2016年11月16日,网友“如此而已1975”在《纠结症犯了!

弯道情人kcc,newfly150,圣甲虫选谁?

》的帖子中回帖“提拉米苏不解释”并附图片,图片中车座下方侧面有银色的“tiramisu”文字,且车头灯罩上无“aprilia”标识;

网友“D_saVe”在2015年12月29日发布《上完牌照,发个提车作~阿普利亚圣甲虫200/提拉米苏……》的帖子中附图,图片中车座下方侧面有银色的“tiramisu”文字,且车头灯罩上方和下方均无“aprilia”标识。

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338号公证书。

2017年6月29日,比亚乔公司委托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钱璐来到长安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面前,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登录微信,添加朋友,搜索金城集团公司所有的“乐享金城”公众号,查看2016年9月7日发布的《新品!

金城欧宝路来袭》一文,有“2014年8月28日,金城重拳出击,推出金城、意大利混血的200排量踏板新车型(圣甲虫JC200T)”、“金城·圣甲虫(JC200T)售价:25638.00元”、“金城欧宝路EUPOLOⅡ北京总代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兴东南大厦底商北京富伦车行”等内容;

搜索“金城勇者传奇”公众号,在对话框中输入“3”,查看提拉米×××车型配置详情,自动回复中含“纯正意大利阿普利亚血统,品质上乘稳定”等;

搜索富伦腾达公司所有的“北京富伦摩托车4S店”公众号,查看2016年11月2日发布的《优惠大集合!

惠战11·11尽在北京富伦摩托4S店》一文,有“金城阿普利亚200Tscarabeo圣甲虫JC200T踏板摩托车电喷水冷四气门直降2000元送800元礼包23800购车”的内容;

搜索北京博趣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摩托车杂志”微信公众号,查看2015年3月15日发布的《摩托周末:Ciao!

两轮文艺复兴in北京》一文,有“本次活动,整好赶上小编正在深度测试ApriliaScarabeo200ie(圣甲虫)”“骑着圣甲虫找到会场门口忽然有一些担心毕竟,圣甲虫是在中国代工的产品是否会被当作国产车被意大利摩帮拒之门外?

”“圣甲虫的意大利血统很纯正在米兰街头飞驰的圣甲虫200ie其实就是在中国代工的”。

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339号公证书。

2017年8月17日,比亚乔公司委托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钱璐来到长安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面前,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互联网,查看以下内容:1.2016年3月24日的《南京日报》刊登《金城:众筹研发高端时尚产品》一文,文中记载“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吴青松说,今年是产品升级之年。

”“‘当前不仅要改变研发方式,还要改变生产方向,现在利润低于20%的生意我们坚决不做。

’吴青松说。

”“去年金城推出‘提拉米苏’摩托车,售价2万多元。

这是对意大利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形成的产品”“‘去年高端产品卖了2000多台,今年将把这批产品打造为摩托车板块的核心竞争力,再推两款意大利技术摩托车。

’吴青松说。

”等内容。

2.在南京市国防工业工会工作委员会主办的南京市国防工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官网www.njgfgh.org上,可以看到在2017年2月15日、2017年4月5日发布的两篇文章中,均提到吴青松为金城机械公司总经理。

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484号公证书。

2017年8月17日,比亚乔公司委托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钱璐来到长安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面前,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互联网,查看以下内容:1.在汽车之家网站摩托车论坛http://club.autohome.com.cn,有网友“张胖子Mark”在2017年6月14日发布的帖子《[骑着摩托吃肉肉]圣甲虫之最强摩旅踏板车提车及改装GT版作业》,网友“张胖子Mark”介绍了其到销售店铺购买摩托车并改装的过程,称“能入我眼的除了这台南京金城替阿普利亚代工的圣甲虫200以外,还真没其它的了。

”“拆开面罩,里面还能看到此车真正的血统是什么”等,并配有从拆箱到改装完毕整个过程的图片,从图片看,摩托车外包装纸箱未见涉案权利标识,且有“中航工业金城”“金城摩托”等字体较大的文字以及金城集团公司企业名称,拆开外包装纸箱后见黑色金属框架以及框架内被白色塑料包装覆盖的摩托车,拆开包装后,摩托车头灯罩上方和下方均无“aprilia”标识,车座下方侧面有银色的“tiramisu”文字,但拆开面罩后,在车前内护腿板上部有“aprilia”标识。

2.有淘宝网店铺在销售金城JC200T摩托车时使用的配图显示摩托车头灯罩下方有“aprilia”标识、车座下方侧面有银色的“scarabeo”文字,也有淘宝网店铺在销售金城JC200T摩托车时使用的配图显示摩托车车座下方侧面有银色的“tiramisu”文字,还有淘宝网店铺在销售“金城阿普利亚200圣甲虫。

鱼嘴面板。

原厂部件”时配图显示在鱼嘴上方有“aprilia”标识。

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482号公证书。

2017年8月17日,比亚乔公司委托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钱璐来到长安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面前,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登录微信,添加朋友,搜索比亚乔公司的关联公司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比亚乔机车”公众号,查看2016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APRILIA”品牌商标的使用声明》,声明中有“比亚乔股份有限公司(Piaggio&C.S.P.A)是我公司的外方股东,享有‘APRILIA’商标的所有权。

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许可我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之规定使用其‘APRILIA’商标。

……我公司申明,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出于经营目的而在中国境内使用‘APRILIA’商标(第12类)都是非法和无效的”等内容,下方留言包括“消费者很难分辨哪家侵权或哪种车型,能具体说一下么?

坚决抵制山寨。

”等内容。

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485号公证书。

三、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的抗辩金城集团公司为中航机电系统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金城机械公司为金城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993年2月14日,金城集团公司经核准,在第12类摩托车商品上注册第629349号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

1995年2月14日,金城集团公司经核准,在第12类摩托车商品上注册第729732号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自认在涉案摩托车曲轴箱和前内护腿板上部使用了“aprilia”标识,但否认在涉案摩托车头灯罩上方使用“aprilia”标识,否认在车座下方两侧使用“scarabeo”标识,为此提供了(2017)宁秦证经内字第1013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17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以下简称秦淮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金城集团公司代理人来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镇瑞泽路518号门头为“金城集团”的院内,在一入口处标示为“编号MY厂21”的建筑内,在场工作人员从室内堆放的物品中选择了一件贴有“车型:JC200T”标识的包装箱并现场拆封,展示该包装箱中的产品后,工作人员对该产品进行包装。

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当场对包装后的产品贴封条予以封存。

在场工作人员使用公证处的摄像机对上述全过程进行拍摄,取得视频一段。

公证员使用自用手机对建筑入口处的标示、拆封后包装箱内的产品及封存后的包装箱就行了拍照。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摩托车头灯罩上方和下方均无“aprilia”标识,在车座下方两侧有“tiramisu”标识。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主张宏兴荣祥公司系2016年度涉案摩托车在北京地区的经销商,提供了金城机械公司(甲方)与宏兴荣祥公司(乙方)签订的《2016年金城·勇者传奇系列摩托车销售合同》,合同载明:甲方确认乙方为甲方勇者传奇系列摩托车的A类经销商,销售区域为北京市;

乙方在本年度内的勇者传奇系列摩托车的销售目标为200辆。

合同附表显示2016年度JC200T的年度销售目标为48辆。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主张涉案摩托车系其直接销售给宏兴荣祥公司,提供了宏兴荣祥公司出具的自提委托书、发运申请单、仓库发货通知单、仓库出库单据报表、江苏增值税发票记账联。

江苏增值税发票记账联显示涉案摩托车单价16500元、税额2805元。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主张销售方销售涉案摩托车净利润为650元/台,提交了宏兴荣祥公司出具的《金城JC200T销售费用情况说明》,载明厂家进价每台车19300元,销售价每台车22800元。

比亚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主张2016年10月13日金城集团公司仍向比亚乔公司供货,双方仍存在合作关系,提供了海运提单复印件一张。

比亚乔公司认可金城集团公司在2016年仍向其供应零部件,但认为提单无法显示所供零部件是否带有涉案标识,且金城集团公司无权使用比亚乔公司注册商标用于金城集团公司自行生产的摩托车或零部件上并自行在国内销售。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主张阿普利亚文字商标系浙江顺骐车业有限公司所有,提供了第9538461号注册商标信息截图打印件,打印件显示浙江顺骐车业有限公司从2013年5月28日开始在餐车、车辆底盘、车辆轮胎、车辆座套、电动自行车、汽车、助力车、摩托车等商品上享有第9538461号阿普利亚文字商标权。

比亚乔公司认为该商标与本案无关。

四、富伦腾达公司的抗辩富伦腾达公司认可(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849号公证书中显示的店铺系其经营,涉案摩托车亦系其销售,但不认可涉案摩托车上的被控侵权标识系其贴附,提供了宏兴荣祥公司出具的《证明》。

《证明》载明“北京富伦腾达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20日售出的JC200T(车架号:LJCTDMPF0G1000140、发动机号:XGG1000192)是我公司在2016年销售给北京富伦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此车在我公司销售时为原厂状态没有经过任何外观及标贴改动。

”富伦腾达公司主张其从宏兴荣祥公司购进涉案摩托车时没有外包装箱及车架,为了证明带有外包装箱和车架的出厂状态的摩托车的情况,提交了自称在2018年3月6日对与涉案摩托车同款车型的摩托车进行现场拆封并查验的视频光盘一张。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对此无异议,认为开箱视频查看结果显示无“aprilia”标识。

比亚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拍摄时间和地点均无法确认,且系在案涉纠纷发生后拍摄,无法证明其取证时的状态。

富伦腾达公司主张市场上对于摩托车进行改标、贴标的行为较为普遍,涉案摩托车上的“aprilia”标识可能是有人自行贴标的,但具体由何人贴标不清楚,提供了淘宝网截图打印件。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对此无异议。

比亚乔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贴标、改标本身也是侵权行为,他人是否贴标与本案侵权认定无关。

五、其他比亚乔公司提交1张装卸搬运服务费发票,主张其为搬运被控侵权实物支付1648元,本案中主张824元;

提交2张仓储费发票,主张其为仓储所购被控侵权实物支付13410元,本案中主张6705元;

提交8张公证费发票,主张其为制止被控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26034元,本案中主张13017元;

提交4张律师费发票,主张其为制止被控侵权行为支付律师费417717.22元,本案中主张208858.61元;

提交1张检索费发票,主张其为检索“Aprilia”在中国境内报纸期刊中的报道支付1466元,本案中主张733元;

提交3张翻译费发票,主张其为翻译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支付422元,本案中主张211元;

提交2张制作费发票,主张其为装订证据支出420元,本案中主张210元。

比亚乔公司表示,其总计的合理费用以主张的诉讼请求为准,证据中超出的部分不在本案中主张。

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富伦腾达公司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除律师费之外的证据的证明目的也认可,认为律师费数额过高。

比亚乔公司认为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富伦腾达公司在对外宣传中使用了“圣甲虫”作为涉案摩托车的名称,客观上导致公众混淆,可能使公众误认为涉案摩托车来源于比亚乔公司,提交了有道在线词典网页打印件。

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富伦腾达公司均认可“scarabeo”具有圣甲虫含义,但认为圣甲虫并非第一含义,第一含义是坐便器。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表比亚乔公司在2017年6月12日向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等,金城集团公司与金城机械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复函称其未侵害商标权。

比亚乔公司表示,其没有在中国境内销售“scarabeo”摩托车,但在中国境内销售带有“APRILIA”的其他型号摩托车;

艾普利亚股份有限公司(APRILIAS.P.A.)于2005年并入比亚乔公司,与金城机械公司在2003年开展合作,合作期间,金城机械公司仅代工,无权自行使用涉案二商标;

金城机械公司是其代工厂,代加工、制造摩托车及零部件,在2013年9月就终止合作。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共同表示,金城集团公司是商标持有人和许可人,金城集团公司授权金城机械公司生产涉案摩托车,对外标注生产商是金城集团公司是为了和商标权利人保持一致;

孔令是金城机械公司工作人员;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为比亚乔公司代工的摩托车从未在国内市场销售过,无法确认比亚乔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带有“APRILIA”的其他型号摩托车;

对于比亚乔公司陈述的双方合作关系予以认可,认可10年协议期满后没有续签协议,目前双方已无合作关系;

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不构成侵权,且财务账簿属于其商业秘密,拒绝提供;

比亚乔公司要求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加工的零部件一部分是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委托国内的其他工厂代为加工,同时这些工厂也为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自己生产的车辆提供零部件,2016年,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与比亚乔公司仍存在合作关系,国内其他代工厂同时给比亚乔公司和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生产零部件,为了节省成本,没有对模具进行更换,导致涉案摩托车零部件上有“aprilia”标识。

比亚乔公司不认可关于带有“aprilia”标识的零部件系其他国内代工厂提供,认为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另,比亚乔公司认可涉及网络的被控侵权行为都已经停止。

上述事实,有比亚乔公司提供的加盖原商标局商标注册专用章的商标档案查询打印件、国家图书馆科技查询中心检索报告、公证书及附件、网页打印件、发票、律师函、EMS快递单,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共同出具的《2016年金城·勇者传奇系列摩托车销售合同》、宏兴荣祥公司出具的自提委托书、发运申请单、仓库发货通知单、仓库出库单据报表、江苏增值税发票记账联、《金城JC200T销售费用情况说明》、公证书及附件、海运提单复印件、第9538461号注册商标信息截图打印件,富伦腾达公司提供的加盖宏兴荣祥公司公章的《证明》、淘宝截图打印件、视频光盘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比亚乔公司系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二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故比亚乔公司有权禁止他人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涉案摩托车铭牌、《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均显示生产企业为金城集团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显示涉案款型摩托车的备案企业为金城集团公司。

涉案摩托车上贴附的二维码扫描结果显示系金城机械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一致认可涉案摩托车是由金城机械公司生产。

故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涉案摩托车由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共同生产。

涉案摩托车车头灯罩上方有被控侵权的“aprilia”标识。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认为,富伦腾达公司销售涉案摩托车时已无包装,不是出厂状态,涉案摩托车车头灯罩上方的“aprilia”标识并非出厂时就存在。

对此,一审法院考虑到:1.涉案摩托车停放在富伦腾达公司经营场所展示大厅中,且经两次转手,已无出厂时的纸包装箱及金属框架等,客观上确实存在他人贴标的可能性。

2.比亚乔公司提供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482号公证书记载了网友用图文形式展示其到销售店铺购买涉案款型摩托车并改装的过程,从配图看,拆开外包装箱后的摩托车图片上无“aprilia”标识,且在与涉案摩托车同样的部位有同样银色字体的“tiramisu”标识。

3.比亚乔公司提供的其他包含摩托车类网站论坛内容、淘宝店铺展示的公证书,论坛发帖及淘宝店铺配图中展示的摩托车,有的在车头灯罩下方有银色字体的“aprilia”标识,有的在车座下方两侧有银色字体的“scarabeo”标识,有的在车头灯罩上方和下方均无“aprilia”标识,而是在车座下方两侧有银色字体的“tiramisu”标识。

这些图片均来源于第三方,且摩托车上对于“aprilia”“scarabeo”“tiramisu”等标识的使用选择和位置并非完全相同,不能确定是否为出厂状态。

4.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提供了现场拆封包装查看涉案款型摩托车的公证书,富伦腾达公司提供了拆封并查验涉案款型摩托车的视频,摩托车车头灯罩上方均无“aprilia”标识。

5.(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849号公证书显示购买涉案摩托车当天,金城机械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在富伦腾达公司的经营场所做活动,但未明确记载该工作人员是否实际看到了涉案摩托车且未发表任何异议。

故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涉案摩托车车头灯罩上方的“aprilia”标识系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在生产时即贴附。

涉案摩托车系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销售给宏兴荣祥公司,宏兴荣祥公司销售给富伦腾达公司,富伦腾达公司销售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钱璐。

如前述,现无证据证明涉案摩托车车头灯罩上方的“aprilia”标识系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在生产时即贴附;

富伦腾达公司提供的宏兴荣祥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涉案摩托车在宏兴荣祥公司销售时为“原厂状态没有经过任何外观及标贴改动”;

公证购买涉案摩托车时有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场,且无证据表明涉案摩托车车头灯罩上方的“aprilia”标识系公证购买人自行贴附。

涉案摩托车系富伦腾达公司销售,虽然富伦腾达公司不认可涉案摩托车上的“aprilia”标识系其贴附,但其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摩托车车头灯罩上方的“aprilia”标识系富伦腾达公司贴附。

“aprilia”标识贴附于涉案摩托车车头灯罩上方的显著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自认在涉案摩托车内部配件上有“aprilia”标识。

考虑到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与比亚乔公司合作多年,对于涉案二商标及其知名度理应十分清楚,其在自行生产的摩托车上使用包含“aprilia”标识的摩托车配件,主观故意明显。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辩称在涉案摩托车内部配件上使用“aprilia”标识并非商标性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的功能和价值不仅仅体现在销售环节中用以区分不同的生产者,还在于体现生产者的信誉和商品声誉。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摩托车内部配件上使用“aprilia”标识,不具有正当性,也并非指示性使用。

尽管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直接从外观上看到摩托车内部配件上的“aprilia”标识,但是摩托车配件是摩托车的组成部分,存在维修、更换的可能性,摩托车配件本身还存在与摩托车相分离而单独销售的情形,消费者在购车后的维修、更换过程中完全有可能看到该标识,从而使消费者对于涉案摩托车及其配件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涉案摩托车及其配件与比亚乔公司有某种特定联系。

根据比亚乔公司的举证,涉案摩托车面对的消费者多为较为专业的摩旅爱好者,其对摩托车的喜爱和了解程度高于一般消费者,而且存在改装等情形,且确有消费者在改装涉案款型摩托车时看到“aprilia”标识并导致对摩托车及其配件来源产生混淆。

金城集团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乐享金城”的文章中称“2014年8月28日,金城重拳出击,推出金城、意大利混血的200排量踏板新车型(圣甲虫JC200T)”,金城机械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金城摩托”中介绍涉案款型摩托车时称“饱含意大利顶级品牌阿普利亚的纯正血统”,介绍JC200T-6摩托车时配图使用包含“aprilia”文字的摩托车零部件照片,并称“2014年8月28日,秉承原汁原味的欧洲踏板设计理念与风采格调,金城推出混血的200排量踏板新车型(提拉米×××)”,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在对涉案摩托车推广宣传时的文字介绍和配图也使得相关公众对涉案摩托车来源产生误认。

所以,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摩托车内部配件上使用“aprilia”标识,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aprilia”与比亚乔公司第510826号商标相比,呼叫完全一致,仅存在字母大小写的区别;

与第6668279号商标相比,第6668279号商标完整包含“APRILIA”,“aprilia”与“APRILIA”呼叫一致,仅存在字母大小写的区别。

所以“aprilia”与第510826号商标、第6668279号商标均构成近似。

摩托车内部配件系为实现摩托车功能而存在,一般情况下无法单独发挥其作用,故摩托车及其配件在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致性,故涉案摩托车在车头灯罩上方及内部配件上使用“aprilia”标识落入第510826号商标、第6668279号商标保护范围。

网友发布的文章中表示“金城阿普利亚TiramisuJC200-T源自意大利的阿普利亚”“由于金城和阿普利亚的合作,也给国内车迷带来了一款200CC的摩旅神器大踏板”“这款在国内销售的是其中的200毫升车型。

正是由于金城摩托与阿普利亚的合作(代工生产),才让我们有缘与它相遇。

”“能入我眼的除了这台南京金城替阿普利亚代工的圣甲虫200以外,还真没其它的了。

”“拆开面罩,里面还能看到此车真正的血统是什么”“消费者很难分辨哪家侵权或哪种车型,能具体说一下么?

坚决抵制山寨。

”等等,均表明消费者实际上已经对涉案摩托车及配件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故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摩托车内部配件上使用“aprilia”标识,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构成对比亚乔公司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金城机械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金城摩托”中介绍JC200T-6摩托车时配图使用包含“aprilia”文字的摩托车配件照片,同样构成对比亚乔公司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富伦腾达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摩托车,收取钱款并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单、发票,所以向消费者销售涉案摩托车系富伦腾达公司的行为;

现无证据表明富伦腾达公司在涉案摩托车车头灯罩上方贴附“aprilia”标识系其与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共同所为或分工合作;

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富伦腾达公司均否认富伦腾达公司系涉案款型摩托车的北京总代理商,且网络宣传均称富伦腾达公司系“金城欧宝路EUPOLOⅡ北京总代理”,现无证据表明富伦腾达公司系涉案款型摩托车的北京总代理商,虽然购买涉案摩托车时有金城机械公司员工在场,不能仅以此证明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与富伦腾达公司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

故不构成共同侵权。

富伦腾达公司在其销售的涉案摩托车车头灯罩上方贴附“aprilia”标识,并销售含有“aprilia”标识配件的涉案摩托车,同样构成对比亚乔公司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富伦腾达公司在其官网(www.fulunmotuoche.com)上推广、宣传涉案摩托车时,使用了一张右上角有“aprilia”标识的摩托车图片,且“aprilia”标识字体较大、位置显著,容易使消费者对富伦腾达公司推广的涉案摩托车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比亚乔公司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富伦腾达公司在其牛摩商城(mall.newmotor.com.cn)的网店中推广、宣传涉案摩托车时,在“商品介绍”部分有“Scarabeo是比亚乔旗下品牌阿普利亚公司生产,中文名‘圣甲虫’,寓意像昆虫一样灵巧……它是比亚乔家族中最为畅销的车系之一”等描述,并配有摩托车部件特写的图片,部分部件特写图片上突出显示“scarabeo”标识。

“scarabeo”与比亚乔公司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相比,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完整包含“SCARABEO”,“scarabeo”与“SCARABEO”呼叫一致,仅存在字母大小写的区别,所以“scarabeo”与第6668279号商标均构成近似。

富伦腾达公司在宣传涉案摩托车时突出使用“scarabeo”,易使消费者对富伦腾达公司推广的涉案摩托车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比亚乔公司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富伦腾达公司作为专业的摩托车销售者,理应知晓涉案二商标及其知名度,但仍在其推广、宣传中故意侵害比亚乔公司的涉案二商标专用权,主观上的侵权故意明显。

比亚乔公司主张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在涉案同款型摩托车上拆分使用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为网友自行发布的图片或网络店铺中展示的摩托车照片,照片中的摩托车是否为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生产的涉案同款型摩托车、是否为出厂状态均无法确认,在比亚乔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可。

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富伦腾达公司应对其侵害比亚乔公司涉案二商标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比亚乔公司认可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富伦腾达公司已经停止涉及网络的侵权行为。

对于其他侵权行为,比亚乔公司要求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富伦腾达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比亚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富伦腾达公司各自的商标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比亚乔公司主张的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富伦腾达公司的侵权获利,因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富伦腾达公司各自所为的侵权行为不尽相同,侵权获利也不相同,且其主张的计算单价与其购买涉案摩托车时花费的金额不一致,其主张的金城集团公司生产两款高端产品、每款产品年销量至少为1000台、利润率至少达20%系依据第三方媒体报道推测而来,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的获利数额计算方式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将参考比亚乔公司主张的数额,以及一审法院已查明的涉案二商标的知名度尤其是其在特定消费领域的知名度,涉案摩托车的销售价格、金城机械公司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披露的涉案摩托车的销售时间,金城机械公司曾与比亚乔公司之间存在长达十年的合作关系但现合作关系已经终止,金城集团公司与金城机械公司为摩托车的专业生产企业、富伦腾达公司为专业从事摩托车销售的销售者对其侵权行为系明知且故意明显,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富伦腾达公司各自的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了涉案二商标的市场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各自的赔偿数额。

关于比亚乔公司主张的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均有相应票据予以证明,且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富伦腾达公司对除律师费之外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另综合考虑本案的难易程度、律师的工作量、比亚乔公司实际支付费用的情况等因素,比亚乔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亦未超出合理范围,且比亚乔公司明确提出合理费用数额在本案中主张所发生数额的一半,对于超出诉讼请求的部分不在本案中主张,所以一审法院对于其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对于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富伦腾达公司分别应当承担的合理费用数额,将在考虑各自的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1.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比亚乔公司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富伦腾达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比亚乔公司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赔偿比亚乔公司经济损失15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11958元,合计1711958元;

4.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富伦腾达公司赔偿比亚乔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4000元,合计174000元;

5.驳回比亚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提交了以下5份证据:1.曲轴箱、前内护腿板的拆解5份视频(U盘),证明“aprilia”标识位于摩托车内部,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时不能看见标识。

2.比亚乔公司官网截图2张;

3.比亚乔公司官网截图2张;

4.比亚乔公司京东商标旗舰店截图2张;

5.比亚乔公司天猫商城旗舰店截图2张。

证据2-5证明比亚乔公司在上述网站出售的摩托车使用的商标均为全小写“aprilia”商标,在起诉前三年未实际使用涉案二商标。

比亚乔公司提交了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持续侵权的保全视频截图及网页打印件,证明一审判决后,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依然持续在其运营微信公众号上持续宣传推广被控侵权产品。

经证据交换和当庭质证,比亚乔公司认为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提交的证据1未公证无法确定来源,不认可真实性,证据2-5与本案无关,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对比亚乔公司提交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相关车友聚会的文章与上诉人无关联,上诉人不存在侵权行为,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一审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

根据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上诉人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提交的证据1,其证明目的与一审相关证据并无实质性区别,并不能直接实现其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以采信;

对证据2-5,有关证明比亚乔公司起诉前三年未实际使用涉案二商标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使用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显示比亚乔公司使用的商标均为全小写“aprilia”商标,但与比亚乔公司的第510826号商标“APRILIA”,第6668279号“APRILIASCARABEO”商标相比,仅存在字母大小写的区别,呼叫完全一致,故“aprilia”与二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比亚乔公司对“aprilia”的使用可以视为对涉案二商标的使用。

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有关起诉前三年未实际使用二商标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比亚乔公司有关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持续侵权的行为的证据,与一审自认网络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的事实不同,该证据属于新的事实,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并有一、二审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根据各方诉辨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二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案涉商标专用权,二是一审法院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部分是否适当。

第一,二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案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比亚乔公司系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二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故比亚乔公司有权禁止他人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摩托车由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共同生产,但无证据证明涉案摩托车车头灯罩上方的“aprilia”标识系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在生产时即贴附。

由于涉案摩托车系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销售给宏兴荣祥公司,宏兴荣祥公司销售给富伦腾达公司,富伦腾达公司销售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人钱璐。

在富伦腾达公司销售不能反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定涉案摩托车车头灯罩上方的“aprilia”标识系富伦腾达公司贴附并无不当。

“aprilia”标识贴附于涉案摩托车车头灯罩上方的显著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自认在涉案摩托车内部配件上有“aprilia”标识,考虑到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与比亚乔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对涉案二商标及其知名度理应十分清楚,其在自行生产的摩托车上使用包含“aprilia”标识的摩托车配件,主观故意明显。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的功能和价值不仅仅体现在销售环节中用以区分不同的生产者,还在于体现生产者的信誉和商品声誉。

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摩托车内部配件上使用“aprilia”标识,不具有正当性亦非标示性使用。

尽管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直接从外观上看到摩托车内部配件上的“aprilia”标识,但是摩托车配件是摩托车的组成部分,存在维修、更换的可能性,摩托车配件本身还存在与摩托车相分离而单独销售的情形,消费者在购车后的维修、更换过程中完全有可能看到该标识,从而使消费者对于涉案摩托车及其配件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涉案摩托车及其配件与比亚乔公司有某种特定联系。

根据比亚乔公司的举证情况看,涉案摩托车面对的消费者多为较为专业的摩旅爱好者,其对摩托车的喜爱和了解程度高于一般消费者,而且存在改装等情形,且确有消费者在改装涉案款型摩托车时看到“aprilia”标识并导致对摩托车及其配件来源产生混淆。

根据查明的事实,金城集团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乐享金城”的有关文章、微信公众号“金城摩托”中有关介绍涉案款型摩托车,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在对涉案摩托车推广宣传时的文字介绍和配图也使得相关公众对涉案摩托车来源产生误认。

所以,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摩托车内部配件上使用“aprilia”标识,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如前所述,“aprilia”商标与第510826号商标、第6668279号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摩托车内部配件系为实现摩托车功能而存在,一般情况下无法单独发挥其作用,故摩托车及其配件在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致性,故涉案摩托车在车头灯罩上方及内部配件上使用“aprilia”标识落入第510826号商标、第6668279号商标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有关网友发布的文章“金城阿普利亚TiramisuJC200-T源自意大利的阿普利亚”等,均表明消费者实际上已经对涉案摩托车及配件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故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摩托车内部配件上使用“aprilia”标识,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构成对比亚乔公司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另外,金城机械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金城摩托”中介绍JC200T-6摩托车时配图使用包含“aprilia”文字的摩托车配件照片,同样构成对比亚乔公司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在案证据证明,富伦腾达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摩托车收取钱款并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单、发票,能够证明向消费者销售涉案摩托车系富伦腾达公司的行为。

富伦腾达公司在其销售的涉案摩托车车头灯罩上方贴附“aprilia”标识,并销售含有“aprilia”标识配件的涉案摩托车,属于单独侵犯比亚乔公司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富伦腾达公司在其官网(www.fulunmotuoche.com)上推广、宣传涉案摩托车时,使用了一张右上角有“aprilia”标识的摩托车图片,且“aprilia”标识字体较大、位置显著,容易使消费者对富伦腾达公司推广的涉案摩托车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比亚乔公司第510826号、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富伦腾达公司在其牛摩商城(mall.newmotor.com.cn)的网店中推广、宣传涉案摩托车时,在“商品介绍”部分有“Scarabeo是比亚乔旗下品牌阿普利亚公司生产,中文名‘圣甲虫’,寓意像昆虫一样灵巧……它是比亚乔家族中最为畅销的车系之一”等描述,并配有摩托车部件特写的图片,部分部件特写图片上突出显示“scarabeo”标识。

“scarabeo”与比亚乔公司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相比,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完整包含“SCARABEO”“scarabeo”与“SCARABEO”呼叫一致,仅存在字母大小写的区别,所以“scarabeo”与第6668279号商标均构成近似。

富伦腾达公司在宣传涉案摩托车时突出使用“scarabeo”,易使消费者对富伦腾达公司推广的涉案摩托车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比亚乔公司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富伦腾达公司作为专业的摩托车销售者,理应知晓涉案二商标及其知名度,但仍在其推广、宣传中故意侵害比亚乔公司的涉案二商标专用权,主观上的侵权故意明显。

另外,比亚乔公司认为金城集团公司和金城机械公司在涉案同款型摩托车上拆分使用第6668279号注册商标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富伦腾达公司应对其侵害比亚乔公司涉案二商标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现比亚乔公司一审认可其已经停止涉及网络的侵权行为。

对于其他侵权行为,比亚乔公司要求金城集团公司、金城机械公司、富伦腾达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第二,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部分是否适当。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上诉人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上诉人的侵权获利,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并无明显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有关调整赔偿金额及赔偿主体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3元,由上诉人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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