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180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庆区鑫派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门坝街141号。
经营者:李春平,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顺福,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庆区鑫派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