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320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关区雁南路万万家便利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075号。
经营者:**荣。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关区雁南路万万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