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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莱州聚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53号
案件名称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莱州聚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莱州聚峰机械有限公司;曲国洲;曲海龙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土山镇东代村南。

法定代表人:阎军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聚峰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土山镇东代村。

法定代表人:曲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国洲,男,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海龙,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州聚峰机械有限公司、曲国洲、曲海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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