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86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618号1幢103、2幢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亚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82号亚欧商贸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章俊华。
被告:章俊华。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亚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章俊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505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