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民辖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汇佳(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英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坤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元园糖果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皮具城1栋102号。
经营者:赵志伟。
上诉人汇佳(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元园糖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初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汇佳(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以被告的住所所在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本案被告(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英源路12号,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原审被告之一的长沙市雨花区元园糖果商行的经营地址和本案被诉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向长沙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四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规定,长沙市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1200万元,因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汇佳(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