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16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志理,男,199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训杰,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志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将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变更为“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刘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