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兴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公路穗成路段。
法定代表人:李棠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东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管博管道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工业区自编15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沛,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兴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管博管道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管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兴泰公司对管博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管博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管博管道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广东管博管道技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广东管博管道技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