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1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邵英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执行人捷佰胜知识产权代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邵英垚与捷佰胜知识产权代理(武汉)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海仲案字第50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邵英垚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捷佰胜知识产权代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海南仲裁委员会(2020)海仲案字第509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