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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成尚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91执713号
案件名称韩成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成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713号 被执行人:韩成尚,男,1980年1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012277918,汉族,住镇江市句容市后白镇王庄自然村西16号。

本院(2014)镇经知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韩成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八千三百四十元。

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L×××××车辆,但未被扣押。

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成尚名下位于丹徒区谷阳中大道2号百悦华府4幢1707室的房产,该房产有抵押权,且为夫妻共同所有,如处置存在无益拍卖的情形,且被执行人承诺按月给付罚金。

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镇经知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韩成尚罚金四万八千三百四十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重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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