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4036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220-87-77410。
法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1024643。
被告:钟晓彬,男,汉族,1990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1017810。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钟晓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开支人民币1万元。
之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原告多交纳的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