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2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千亿邦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百邦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游爱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千亿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亿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华悦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千亿邦公司以与百华悦邦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千亿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千亿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广州千亿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