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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景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02知刑初12号
案件名称阮景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景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102知刑初1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景涛,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卫贻,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七部刑诉[2020]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景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景涛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始,被告人阮景涛购买铆钉枪等工具,并购买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拥有的“白云边”品牌的酒瓶、包装箱等包材,租用武汉市洪山区先建村一民房,灌装制作“白云边”系列酒,并出售牟取非法利益。

2020年1月16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被告人阮景涛及其已制作完成的假冒“白云边”12年42度酒1瓶、“白云边”15年45度酒11瓶等侵权产品以及基酒、酒瓶、包装箱等包材。

经鉴定,上述“白云边”系列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241元,后市场监管人员将阮景涛移交公安机关。

经查,2019年2月17日至2020年1月1日间,被告人阮景涛将其制作的假冒“白云边”12年酒24件、“白云边”15年酒109件、“白云边”20年酒80件销售周某红,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7,280元。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证人周某、孙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记账本,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营业执照,价格证明,价格认定意见书,鉴定证明书,被告人阮景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景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阮景涛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景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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