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99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K。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玉萍,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