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0666号 原告:王韧,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婷婷,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王韧诉被告严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王韧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韧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韧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韧负担。